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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實務專題競賽辦法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實務專題競賽辦法

 

113年03月19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3月2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01日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專心創作,致力實務研究實作與提升本院實務專題相關課程之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系年度專題競賽每班(或每組)前3名之學生團隊報名參加,或公開徵求本院學生組隊參加,可以與本校其他學院學生組隊參加。

 

第三條  院長為當然評審委員兼召集人,由院推薦具產研經驗專家含本校教師4~8位、高中(職)教師若干位擔任評審委員;各類組至少3位評審老師。

 

第四條  依研究動機、方法與過程、創新性、實用性、預期效益與其他相關項目審查之。競賽題目與內容得與各系專題競賽重覆。

 

第五條 院專題競賽分為四類組:資通訊組、電機電子組、系統組、其他類組。獎勵方式分為特優、優勝及佳作三種。每類組特優一組,優勝一組,佳作至多三組,原則上特優獎金三千元、優勝獎金兩千元、佳作獎金一千元,獎金依院經費彈性調整,以最終公告為準。所有參加學生及指導老師均頒發參賽證明獎狀。

 

第六條 舉辦時間以每年6月第一週為原則。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電機與資訊學院新聘專任(案)教師資格檢核表及點數核算清冊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電機與資訊學院新聘各職級專任(案)教師資格審查要點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獎勵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學術研究計分辦法(1121031院務更新版)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電機與資訊學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準則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電機與資訊學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準則

111年09月20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6月13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電機與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本院為各教學單位因教學需要,如有非一般性專兼任教師所能擔任之技術課程,或難以遴聘相關實務專業教師,得聘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特訂定本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二、本院各教學單位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本院各教學單位聘任編制內專任或專案專業技術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並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後遴聘:

(一)該專業或技術課程難以遴聘一般合格教師擔任者。

(二)在該專業或技術領域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有具體事蹟,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三、本準則所稱在該專業或技術領域,除比照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之年資外,應依聘任職級相對應於曾任職以下機構及相關專業工作職位一定年資以上,教授職級應擔任副總經理職位(含)、執行長、院長、副院長、所長、執行副總、處長或相當職位以上者、副教授職級應擔任經理職位(含)以上者、助理教授職級應擔任主任職位(含)以上者:

(一)曾任職於上市櫃公司。

(二)曾任職於政府部會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基金會。

(三)領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並曾任該專門職業及技術單位之合夥人或負責人。

(四)曾任職於年營業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或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與本院專業領域相關之企業。
(五)曾任職於國內外知名企業,職級、經歷與上述條件相當者。

四、本準則所稱特殊造詣或成就,如有具體事蹟者,應提供相關佐證(例如專利、期刊論文、國際研討會論文、產品設計研發專案、產品生產專案、產品檢測分析專案、政府獎補助計畫等。

五、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含)以上,並曾任職第三點所述之機構及相關專業工作職位年資合計達七年(含)以上,且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至少十件以上。

六、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並曾任職第三點所述之機構及相關專業工作職位年資合計達五年(含)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至少五件以上。

七、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並曾任職第三點所述之機構及相關專業工作職位年資合計達三年(含)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至少三件以上。

八、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九、本準則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係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以折半計算。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十、本院各教學單位聘任編制內專任或專案專業技術人員其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由院送校外五位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專家評審。其各職級外審成績通過規定、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名單產生方式及送外審作業方式依本校專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兼任專業技術人員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程序及通過標準依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院各教學單位提聘專業技術人員,應檢附下列證明,提送三級教評會審議:

(一)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資歷證明文件。 

(二)特殊造詣、成就證明或獲有國際級大獎之證明文件。

新聘編制內專任或專案專業技術人員,除須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外,應於系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本校教師徵聘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徵聘小組)審查,再由學院依前點規定辦理外審,通過後並依序提送院、校教評會審議。

前項有關徵聘小組組成方式及其他相關審議程序,應依本校專任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獲有關國際級大獎者,其規定應具備之資歷年限,得酌減一至三年,但以該項國際級比賽有二十國以上參賽,並獲有優勝獎項者為限。其酌減年限由系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提送徵聘小組審議之。

十二、專業技術人員之新聘程序除本要點訂有規定外,其各項權利義務依其身分別規定如下: 

(一)編制內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聘期、基本授課時數、待遇、福利、休假研究、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 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二)專案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聘期、基本授課時數、報酬標準、差假、福利、退休、校外兼職兼課、保險、終止契約、停止契約執行等事項,比照本校校務基金進 用專案教學人員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兼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聘期、每週授課時數、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與、待遇、請假、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及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與其通報、資訊 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作業等權利義務事項,比照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相關 規定辦理。

十三、編制內專任或專案專業技術人員之升等,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有關教師以技術報告、作品及成就證明等送審教師資格之規定辦理,其升等審查項目與審查程序比照本院教師升等複審作業要點辦理。

本院原聘任有案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不得以教學年資改聘為較高等級之專業技術人員;僅得以其同一等級聘任後所取得之各項特殊造詣、成就證明或獲有國際級大獎之證明改聘為較高等級之專業技術人員。

十四、專業技術人員資歷、成就證明如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等情事,比照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辦理。

十五、本準則未盡事宜,依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產學類 計分辦法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傑出院友遴選辦法&候選人推薦表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教師升等複審作業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教師升等複審作業要點

110年05月11日院教評會議討論修改

110年05月18院務會議通過

110年05月26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9月6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9月20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0月26日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12年03月21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4月19日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稱本校)電機與資訊學院(以下稱本院)為辦理本院教師升等審查,依據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訂定本院教師升等複審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本院教師升等審查,均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院各類型升等申請門檻基準如下:

(一)以學術領域升等者:

1.講師升助理教授:現任職級內學術期刊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至少三篇,且至少一篇A級論文。

2.助理教授升副教授:現任職級內學術期刊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至少四篇,且至少二篇A級論文。

3.副教授升教授:現任職級內學術期刊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至少五篇,且至少三篇A級論文。

4.以上代表著作教師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未出刊者需附接受證明。

(二)以技術研發領域技術報告申請升等者,須具有產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金條件之一:

1.現任職級內擔任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不含共同或協同主持人),產學合作金額達下列規定:

(1)講師升助理教授: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

(2)助理教授升副教授: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

(3)副教授升教授:新臺幣二佰萬元以上。

2.現任職級內有技術移轉金額達以下規定:

(1)講師升助理教授: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2)助理教授升副教授: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

(3)副教授升教授: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三)以教學實踐研究領域申請升等者,現任職級五年內教學意見調查須平均高於4.0且無低於3.5分之科目,且具有下列五項條件之一:

1.獲中央主管機關年度績優獎項人員。

2.獲本校教學相關獎項一次以上或其他教學獎項。

3.各系負責統籌國際教學認證一年以上(含)者。

4.五年內主持或協同主持或負責執行教育部或其他政府單位補助提升教學相關計畫案。

5.出版正式專書(具有ISBN碼)。

    (四)A級論文之標準如下:

1.發表或接受之論文當年度須為JCR資料庫收錄之SCI、SCI(E)、SSCI期刊。

2.發表或接受之論文,教師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未出刊者需附接受證明。 

三、本院教師升等案件,其作業每學期辦理一次。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提出申請。

四、院級教評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院應形式審核送審案件是否符合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本要點及各系教師升等初審作業要點之規定及送審資料是否齊備。

(二)院教評會應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及本要點就送審案件予以複審,並針對送審人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成果評分並以無記名方式就其現任職級整體表現自述報告進行投票,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對於評審未通過之升等案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經審議通過後,將送審人升等著作及初、複審 資料,送人事室召開校教評會決審

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評核結果分數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五條規定及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之標準辦理。

 院教評會在審查申請人之升等案時不得低階高審,審查委員由申請升等者高一職級以上之各級教評會委員擔任之。同職級以下之委員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其表決權。

五、未獲院教評推薦升等者,由院教評會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送審人。送審人如不服院級教評會審議結果,除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外,亦得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七條提出申復。

、院級教評會委員、列席人員及相關行政人員對於會議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但在不洩漏委員個人身分及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下,得將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8年12月31日10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訂定

109年01月15日校長核定

112年3月21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稱本校)電機與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範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依據大學法、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教評會審議本院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違反教師義務及教師違反資格審查之處理,獎懲、進修、學術研究、教師評鑑、延長服務、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案決審、其他依法令等事項。

 三、教評會之組成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學院院長、副院長、系所主管及學程主任擔任。

(二)推選委員:

1.各系(所)推選校內外相關領域專任教授一人,各系專任教師達十六人以上得推選二人。

2.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時,由原系(所)候補人員接替補足所剩任期。

前項推選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四、教評會以本院院長為召集人,開會時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當次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如有教評會委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審議議案應行迴避之情形,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迴避委員人數不列入該議案決議之出席委員人數計算。

五、教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審議通過,但審議專任(案)教師新聘、教師升等、教師違反資格審查及懲處,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其中專任(案)教師新聘案及教師升等其現任職級整體表現之自述報告考評,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票決通過。

關於審議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案件,於教師法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及審議通過人數門檻者,應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六、教師對於院教評會之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受或知悉處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七、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Accumulated Points Table for Employment Extension of Foreign Contract Faculty Members of the College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and Computer Science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Submission Form of Reports on Academic Research, Teaching, or Other Achievements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National Kaohsiu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the Appointment of Foreign Contract Faculty Members at the College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and Computer Science

National Kaohsiu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the Appointment of Foreign Contract Faculty Members at the College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and Computer Science

 

Revised and approved on September 20, 2022 by the College Affairs Committee

1.In accordance with the fifth point of the Guidelines for the Appointment of University-Funded Foreign Contract Faculty Members of National Kaohsiu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University), the College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and Computer Scienc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llege) has established the Guidelines for the University-Funded Appointment of Foreign Contract Faculty Members at the College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and Computer Scienc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Guidelines). 

2.The College appoints one foreign contract faculty member every two years. The foreign faculty member in question must pass the annual assessment prior to signing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If the foreign faculty member fails to pass the annual assessment or to meet the demands for improvement within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his or her employment will be terminated. The College will appoint a foreign contract faculty member for a maximum period of four years. The employment period shall be extended in the case of special educational requirements and or 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3.The appointed foreign faculty member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faculty member) shall undergo an annual assessment each year, after which the faculty member might receive an assessment outcome of pass, fail, or conditional passing for one academic semester.

4.Regulations for salary increase and employment extension of the faculty member are as follows:

(1)Salary Increase

  1. The faculty member must be employed for a full period of one year and must undergo an evaluation in order to upgrade his/her current basic or seniority salary. The faculty member shall complete a report on academic research, teaching, or other achievements three months before the completion of his/her one-year employment period. Following the approval of the department of their employment and the University Faculty Evaluation Committee,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sent to the Personnel Office. Salary increase will be granted after the application is ratified by the President. The faculty member may only apply for salary increase up until the highest level of seniority salary according to their position.
  2. Prior to undergoing the evaluation for increased salary, the faculty member must complete at least one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Those who are yet to fulfill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will not be approved to receive increased salary.
  • Apply for and assume the position of host in a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Project.
  • Submit at least two papers to SCIE/SSCI International Journal.

     The faculty member must be listed as either the first or corresponding author in the submitted papers. 

(2)Employment Extension

  1. The faculty member shall complete a report on academic research, teaching, or other achievements, as well as this College’s Accumulated Points Table for Employment Extension of Foreign Contract Faculty Members three months prior to the completion of his/her employment contract. The faculty member shall submit all required documents to the department of his/her employment. Following the approval of the department of their employment and the University Faculty Evaluation Committee,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sent to the Personnel Office. Employment extension will be granted after the application is ratified by the President.
  2. The faculty member shall fulfill the following point requirements according to his/her respective positions every two years:
  • 24 points for foreign contract professors.
  • 16 points for foreign contract associate professors.
  • 8 points for foreign contract assistant professors.

 

5.In accordance with the Guidelines for Foreign Contract Faculty Member at the College, faculty members who are able to meet the required qualifications for competitive faculty appointment may participate in the selection of full-time faculty members according to the procedures of the University’s competitive faculty appointment. The faculty member in question will be reexa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s of new faculty members employment. 

6.Matters left uncovered by the Guideline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iversity’s University-Funded Appointment of Foreign Project Faculty Members and other related regulations.

7.The Guidelines become effective after they are approved by the College Affairs Committee and ratified by the President. Revisions must follow the same procedure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電機與資訊學院外籍專案教師學術研究、教學或其他成果報告表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電機與資訊學院再聘外籍專案教師點數核算表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電機與資訊學院進用外籍專案教師考核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電機與資訊學院進用外籍專案教師考核要點

111年09月20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依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校務基金進用外籍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聘任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本校電機與資訊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外籍專案教師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院外籍專案教師聘用以二年一聘為原則,並須經逐年考核通過後簽約發聘。考核未通過,或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終止聘任關係。

本學院外籍專案教師聘期合計上限四年,但四年期滿如因教學需要或另有特殊情事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三、 受聘外籍專案教師(以下簡稱受聘教師)應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結果為通過、不通過及有條件通過一學年。

四、 受聘教師之晉薪及再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晉薪:

1.受聘教師服務每滿一年者,得通過考核晉本薪(年功薪)一級。受聘教師應於每年期滿三個月前填具本學院外籍專案教師學術研究、教學或其他成果報告表,經所屬系所、院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送人事室彙整陳請校長核定後晉薪。但以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

2.受聘教師之晉薪,應於受考核期間內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未達標準者,不予晉薪:

(1) 申請國科會計畫並擔任主持人。

(2) 投稿二篇(含)以上SCIE/SSCI國際期刊,並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 再聘:

1.受聘教師契約期滿三個月前填具本學院外籍專案教師學術研究、教學或其他成果報告表及本學院再聘外籍專案教師點數核算表,經所屬系所、院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送人事室彙整陳請校長核定後再聘。

2.受聘教師應於聘任二年期間符合下列所定之各職級最低點數要求:

(1) 外籍專案教授24點。

(2) 外籍專案副教授16點。

(3) 外籍專案助理教授8點。

五、 依本要點聘任之本學院外籍專案教師,聘任期間如符合本校競爭型師資聘任資格者,得 依本校競爭型員額專任教師聘任作業要點參加編制內專任教師甄選,並依新聘教師程序重新審查之。

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外籍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聘任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考核評分表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智慧系統技優專班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智慧系統技優專班委員會設置要點

 

111年3月23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 為確保專班之品質與成效,特設置「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智慧系統技優專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1. 本委員會組成以7人為原則,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綜理班務並負責召集委員會議;副院長、專班專職教師為當然委員;若當然委員人數不足時,由主任委員邀請電機與資訊學院教師擔任委員。

 

  1. 本委員會得設召集人一位,原則上每學年開始前,由委員互推遴選產生,任期一學年。以執行課程規劃、學生事務、校外實習、專班發展等相關事宜,及協調解決專班執行過程中之各項問題,並研擬專班相關法規及辦法。

 

  1. 本委員會應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開會,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1.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半導體封裝測試類產業環境中心設置要點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電機與資訊學院各系所舉辦研討會及競賽經費補助申請表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教師評鑑指標計分表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院徽設計徵選辦法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院徽設計徵選辦法

 

主辦單位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

活動名稱

電機與資訊學院院徽暨院旗設計比賽

參加對象

限本校師生及教職員工

活動時間

報名收件開始日:110年01月01日
報名收件截止日:110年04月30日

預期效益

作品投稿時附上100字以內之設計理念表達意涵須與電機與資訊學院「優良傳統、時代新義、發展方向、形象特質」相關,並可廣泛應用於電腦網頁、旗幟、標誌、刊物、建築物等,以達到認同、宣傳、識別之目的。

活動說明

  1. 報名資格與投稿方式

參賽對象:本校師生及教職員工,每人限報名一件作品。

投稿時間:110年01月01日 至 110年04月30日。

投稿格式:

(一)以電子檔方式投稿,圖案簡明清晰,色彩不限。

(二)投稿時附上100字以內之設計理念,表達意含須與電機與資訊學院相關,並可適用於

本院之各種用途、場合、文件等應用方式。

(三)參賽作品須為原創設計,並且從未以任何形式公開發表過。

(四)電子檔請轉換為高品質JPG格式,檔案至少須大於3MB,像素大小必須超過1500px X 1500px,解析度必須超過300dpi,寄件時請一併附上個人簡歷及電機與資訊學院院徽暨院旗設計報名表。

投稿方式:電子檔,標題命名為「電機與資訊學院院徽徵稿-姓名」,以附件模式寄至以下信箱:waoffice01@nkust.edu.tw

  1. 評審辦法

由院務會議挑選前三名作品,再公布由全體電機與資訊學院師生於院網勾選排序,第一名發給獎金、第二名及第三名給與獎狀及獎品;第一名作品則被採用,第二及第三名為備案。

  1. 獎勵辦法

第一名 獎金10,000元,並頒予獎狀一幀。

第二名 獎勵品一件,並頒予獎狀一幀。

第三名 獎勵品一件,並頒予獎狀一幀。

  1. 活動聯絡人

電機與資訊學院 (07)601-1000 #32602

  1. 注意事項:
  2. 參賽作品概不退還,請參賽者自留底稿一份。
  3. 獲獎作品版權歸本學院所有,並得行使一切重製。公開展示、網路發表、海報等文宣印製,均不另給酬。
  4. 應徵作品須為原創設計,不得抄襲、仿冒他人作品;得獎者若經查證違反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相關法令者,本院將取消參賽者資格並追回所有獎項,一切法律責任由得獎者自行負責。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獎勵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學術研究計分辦法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電機與資訊學院獎勵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學術研究計分辦法

             

109年10月13日 109-1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及本校「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彈性薪資獎勵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內曾主持科技部各類型研究計畫(不含補助案)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近五年以本校名義發表之重要學術論著,刊登於下列收錄期刊或專書,且為該論著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其發表篇數由各學院自訂申請門檻審理:

1.發表刊登於 Nature、Science及Cell 國際著名學術期刊或相當等級之論文。

2.發表刊登於 SCI( E )、SSCI、A&HCI、THCI及TSSCI期刊論文。

3.發表人文、設計、藝術或社會之重要學術專書著作或專章。

(二)在各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且其研究表現優異,經所屬學院推薦者。

 

三、計分原則:

(一){(科技部計畫件數之rank)*1 +(前項計畫業務費之 rank)*1 +(RPI成果之總和rank)*1}=院排名

註:1.教師有跟校外共同執行計畫,且經費有轉撥入本校者可採計。

        2.多年期計畫以N年為N件計算。

        3.計算時間以五年為計算基礎。

        4.經費以業務費為計算標準。

        5. RPI成果之總和計算(依研發處所提供標準)如下:【論文性質分數(C)*刊登期刊分類分數(J)*作者排名分數(A)=分數】

        6.如排名相同,將依照(1)業務費(2)RPI分數之總和 (3)科技部件數之順序再做比序。

        7.獲獎後上述提供之資料將放置於院網,供本院老師參考以為表率。

 

四、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鼓勵學生參與科技部大專學生研究計畫補助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鼓勵學生參與科技部大專學生研究計畫補助要點

 

109年07月日01本院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為鼓勵電機與資訊學院學生申請爭取科技部大專學生研究計畫,訂定「電機與資訊學院鼓勵學生參與科技部大專學生研究計畫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補助經費來源由周至宏講座教授之計畫案結餘款提供新臺幣伍拾萬元,若經費用罄,則停止補助。

 

三、經科技部核定之本院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每案補助指導教授計畫使用材料費新臺幣伍仟元。

 

四、補助作業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由本院依科技部核定內容辦理補助事宜。

 

五、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109年 04月14日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 05 月 05日校長 核定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設置電機與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據第四點規定訂定電機與資訊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院級學術單位內教學及課程有關事項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二)所屬系級學術單位課程結構之審議。

(三)所屬系級學術單位授課時間及跨系(所)課程之協調。

(四)所屬系級學術單位課程之區分及銜接與開課權之審議。

(五)其他相關事宜。

 

三、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副院長及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

(二)選任委員:由各系(所)推選一位系(所)內教師代表組成。各系(所)應推選候補委員若干人,於選任委員出缺時(進修、借調或離職)由出缺該系(所)

   遞補,候補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滿為止。

 

四、本會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主管之任期,選任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會由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

 

八、本會會議必須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應委託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選任委員得委託原推選系所之成員代理出席,並享有會議委員的權利及義務,非本會議委員始得受委託為代理人,每位以代理一人為限。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院級研究中心營運績效審查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院級研究中心營運績效審查要點

 

109年03月03日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03月16日校長 核定

110年03月30日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院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訂定電機與資訊學院院級研究中心營運績效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為考核成立滿一年以上之院級研究中心業務推動成效,本院成立「院級研究中心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各系所主管、院長敦聘之校內外相近領域之學者或業界專家一至二名,審議委員會委員經簽陳校長核定後組成,以執行考核院級研究中心之年度營運績效。

  1. 營運績效標準:
  2. 中心年度營運績效標準以承接產學案、技轉案、政府部門計畫案、訓練及推廣計畫案、協助學生校外競賽等對院有助益之事蹟,做為綜合性評量。
  3. 各中心主任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前一年度營運成果報告書,送交審議委員會評核後,簽會產學營運處並陳核校長核定。
  4. 各中心主任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該中心新一年度營運計畫書,作為年度業務與績效評核之依據。有關營運計劃書經院長審定後,並簽會產學營運處,陳核校長核定。

四、退場機制

各中心若因設置動機消失或營運績效不彰,連續兩年未達營運績效標準,經院級研究中心審議委員會審查後送院務會議決議,簽請校長核准,並副知產學營運處,且依「校院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未及明定之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六、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電機與資訊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要點

108年12月31日10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 訂定

109年01月15日校長 核定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五章第三十五條第十款之規定訂定電機與資訊學院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組織要點。

 

二、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1. 院務發展計畫、教學、研究、推廣、服務、輔導。
  2. 院務相關會議準則及各種重要章則。
  3. 系、所及學院附設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4.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5. 系、所會議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6. 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7. 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三、本會議置委員九至二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1. 當然委員:院長、副院長、各系所主管及學位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
  2. 選任委員:每一系所至少有選任委員二人,並分別由各系所專任教師於系所務會議中推選之。各系所應推選候補委員若干人,於選任委員出缺時(進修、借調或離職)由出缺該系所遞補,候補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滿為止。

   本會議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主管之任期,選任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之。

 

四、本會議以本院院長召集人,並主持會議。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一人代理主席;如未指定代理主席時,由當次出席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經本會議應出席人員三分一(含)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六、本會議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二點第三項審議事項應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會議開會時,各代表如有正當理由不克親自出席,應事先請假;代表公差、公出或請假,不得由他人代理,惟當然委員得由經核定之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

 

八、本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學院職員、學生等出席會議,亦得視討論案件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202404111000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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